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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赵伯志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赵伯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伯志。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赵伯志之女。委托代理人王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伯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