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建平与蔡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平,蔡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5208240231,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4幢602室。被告蔡隽,居民,身份证号码330××××040510,家住德清县新市镇药王路28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平与被告蔡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