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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建平与蔡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平,蔡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5208240231,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4幢602室。被告蔡隽,居民,身份证号码330××××040510,家住德清县新市镇药王路28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平与被告蔡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