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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某、吴某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某,吴某,郑某甲,郑某乙,吴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03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某。被告:蔡某。被告:吴某。被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被告:吴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某某、吴某、郑某甲、郑某乙、吴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卸某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卸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