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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章才与金方明、杨利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才,金方明,杨利珍,诸暨市宝蓝纺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张章才,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水阁村1号。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方明,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前十村中162号。被告:杨利珍,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诸暨市宝蓝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法定代表人:杨利珍,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才与被告金方明、杨利珍、诸暨市宝蓝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章才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章才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