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宝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9号313房。法定代表人:沈锦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兴,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宝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1幢103房。法定代表人:陈洁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诗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惠虹,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黄石路口。负责人:谢坚纯,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波,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梦扬,该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宝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收集原因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广州市周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