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力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力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鲍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葛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