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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力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力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鲍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葛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