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杜立柱与闫玉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柱,闫玉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杜立柱。被告闫玉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立柱与被告闫玉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立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