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夏裕龙。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