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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夏裕龙。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