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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阿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玉杰借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景玉杰,男,汉族。本院做出的(2010)阿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景玉杰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时,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体踪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景玉杰在贵行卡号得XXXXXXXXXXXXXXXXXXX内储蓄存款XXXX元整(大写****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玉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州区支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储蓄存款XXXX元整(大写:****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