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已年满16岁,上班做工。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来,被告在外故生意,逐渐对原告感情冷淡,原告后来知道被告有了外遇。2007年时,原告到被告居住地方,在被告租住的房内,被告正在与她人搞暧昧行为,被原告当场抓住,并报了派出所做了笔录,被告自此后对原告怀恨在心,经常借故殴打原告。由于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07年8月份起就与被告分居至今。由于被告感情外移,原、被告已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分割共有财产一辆中型货车(价值60000元)及一间出卖地基的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提供了书面答辩称:双方于1996年间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一子。婚后为了生计,双双到大连打工,原、被告从小都生活在农村,文化也低,生活环境差,夫妻之间吵吵嘴甚至打打架应属正常。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尚未到夫妻感情破裂必须离婚的程度。由于分处异地打工,相互产生不信任也可理解,双方一起说开了也就没有事了,毕竟十六年的夫妻生活了,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陈某甲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