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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嵊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因被申请人金某与金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嵊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金某。申请人李某某因被申请人金某(浙嵊渔07286号船长)需尚欠借款和利息16600元,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某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账户内可以提取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款166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某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帐号为62×××83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款人166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刚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