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初林与林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林,林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陈初林(曾用名陈楚林),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02232974,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焦坑村三区3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911013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南路116号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初林与被告林志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5元,依法减半收取1477.5元,由原告陈初林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o一0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