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彩印厂、东阳市××彩印厂与原审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与朱某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阳市××彩印厂,朱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4号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住所地东阳市××街道山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朱某。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与原审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金义民监字第3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东阳市××彩印厂负担。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余艳春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