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学涨与陈文国、高福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学涨,陈文国,高福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方学涨,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0210021x,住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41号。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国,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11207357,住苍南县龙港镇涂厂村第一小区1号。被告:高福相,身份证号码330327630506023,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中路504号。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学涨诉被告陈文国、高福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学涨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学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方学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前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