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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汉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志霞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霞,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霞,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火军,该公司董事长。李志霞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商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志霞2006年7月至上岗期间的生活费,具体标准按李志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的70%发放(减去每月实际已经发放的工资或生活费)、支执行费826元、迟延履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共识。而因申请执行人实际均未正常工作,故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本庭亦无法确定执行数额。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执行数额无法确定,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汉执字第157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