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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豪美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市豪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223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郑大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梅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豪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旭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豪美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