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商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利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叶继雄。委托代理人:卢彤彤。委托代理人:金立强。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