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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义话与朱东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话,朱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泰商初字第414号原告:朱义话,罗阳镇南山村樟后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302220672。委托代理人:季昌健,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东红,罗阳镇泰景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义话与被告朱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义话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东红的车辆(浙c×××××)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义话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东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马自达牌ca7201at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fph4abc881a31378发动机号766169)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薛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