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为与被告郑良卫、叶与郑良卫、叶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为与被告郑良卫、叶,郑良卫,叶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8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青山头村。负责人:郑求轩,系该社主任。被告:郑良卫,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69121851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青山头村。被告:叶志红,身份证号:(33082419721126627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衢州市区金都花园梅苑*幢*单元***室。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为与被告郑良卫、叶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良卫、叶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良卫、叶志红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撤回对被告郑良卫、叶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郑良卫、叶志红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