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玉杰借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景玉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0)阿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景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玉杰于2010年7月10日前给付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375782.19元,但被执行人景玉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栽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玉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州区支行开户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借记卡内储蓄存款XXXX元整(大写:陆万陆仟陆佰先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