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葛书强执行梁钱才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钱才;袁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涡执字第00116号申执行请人葛书强,男,4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梁钱才,男,47岁,住涡阳县。被执行人袁翠英。女,住址同上。葛书强与梁钱才、袁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钱才、袁翠英银行存款每月工资收入的70%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至230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广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涡执字第00116号涡阳县高炉信用社:葛书强与梁钱才、袁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梁钱才、袁翠英银行存款每月工资收入的70%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至230000.00元止。附:(2009)涡执字第0011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