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武汉信××药××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武汉信××药××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48-1号原告: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经济开发区。被告:武汉信××药××司,湖区××沟西××龙祥印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信××药××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武汉信××药××司在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衢州××××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信××药××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武汉科技园分理处内账号为:42×××3001770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