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彭某。被告吴某甲。原告彭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锦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00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订婚并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就不顾家庭子女生活,没有拿钱给原告家用及抚养儿子,而经常外出赌博夜不归宿,且对原告辱骂与殴打。2007年8月份,原告受被告殴打后,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5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2010年4月份,被告因赌博被告公安机关查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坐落于安阳街道清××小区××室房屋一套,系原、被告与被告兄嫂共有(另行处理)。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儿子吴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吴某甲辩称:要待被告释放后,与家人商量后决定,现在不离婚,要抚养孩子。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双方有为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5月4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09年6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没有和好,继续分居。儿子吴某乙平某某托,周末原告有带,现暑假在被告父母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吴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法院审理阶段。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未能和好,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儿子吴某乙的抚养达成一致表示。本院根据双方的实际能力,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予以确定。被告虽有抚养儿子的愿望,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暂无法抚养儿子,故儿子吴某乙暂由原告抚养为宜。待被告释放后,双方再行协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儿子吴某乙现由原告彭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应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886000136,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