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与徐良守、林时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诉讼代表人:吴万春。委托代理人:余月存、程洪富。被告:徐良守。被告:林时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与被告徐良守、林时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