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何德富与封谟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富,封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何德富,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封谟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富与被执行人封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德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