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晓峰与袁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峰。被执行人袁俊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的(2009)荣成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俊杰3日内交付医疗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袁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俊杰所有的鲁K×××××号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袁俊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袁俊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袁俊杰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