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登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柴某某、柴某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登字第2-11号申请人:柴某某。申请人柴某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泓润1号”轮,于2010年7月13日,以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在“泓润1号”轮上工作时的劳务报酬50000元、伙食补助费4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买卖协议书、船员工资清单等与此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某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柴某某提出的元债权54500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柴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