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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潞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潞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任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