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潞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潞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任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