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花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汪继发与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花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汪继发,男。委托代理人:王丁,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继发与被告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本院正在审理的(2010)花民一初字第01202号王磊与汪继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