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杨××、葛×。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