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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南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陈某。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查明李某已于2010年7月4日病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