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阜行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倪学芬与阜宁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学芬,阜宁县房产管理局,秦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08号原告倪学芬。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晓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卞亚天,阜宁县房产管理局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国权。原告倪学芬诉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秦国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学芬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学芬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