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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娄某某、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娄某某,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娄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娄某某、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娄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娄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项延永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