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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连永与佘兴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永,佘兴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32号原告丁连永,195610065011,汉族,家住德清县三合乡沿河村桂花埭30号。委托代理人陈如尧,德清县东方经济事务所工作人员,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43幢506室。被告佘兴荣,96202091039,汉族,家住德清县雷甸镇双溪村佘杨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永与被告佘兴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连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5.50元,由原告丁连永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峰审 判 员  王国青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