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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田某。原告方某为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同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初,被告因与他人关系暧昧而离家出走,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未提出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原件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曾协商同意离婚的事实。杨林镇新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2009年初因与他人关系暧昧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上述证据当庭质证的权某。故以上书证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方某与被告田某于2008年10月相识,××××年××月××日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初被告因与他人关系暧昧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结婚,婚姻基础较差,且被告婚后因与他人关系暧昧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徐东海审 判 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