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斯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被告章某某、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调取(2009)绍诸民初字第4043号的卷宗材料,该案尚在委托审计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