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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斯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乐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被告章某某、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调取(2009)绍诸民初字第4043号的卷宗材料,该案尚在委托审计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