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商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曼娜为与被上诉人王海红及原审被告刘荣苏、司徒、王海红与刘曼娜、刘荣苏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曼娜,刘曼娜为与被上诉人王海红及原审被告刘荣苏、司徒,王海红,刘荣苏,司徒贤奋,陈志国,俞光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曼娜,女,1957年3月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浦湾*期***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570309062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良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素雅,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红,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米鱼洋王家**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沙头磷肥厂宿舍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1210332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荣苏,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靖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7********。原审被告司徒贤奋,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山西村徒家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106254511。原审被告陈志国,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路海鲸3号楼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6********。原审被告俞光辉,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清港村小岙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01127491x。上诉人刘曼娜为与被上诉人王海红及原审被告刘荣苏、司徒贤奋、陈志国、俞光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舟普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曼娜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曼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曼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刘曼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