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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屠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73号原告:胡君权,农民,住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湖塘下,公民身份号码:3022219750529599x。被告:屠红锋,个体客运经营者,住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街东江南路54弄77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权诉被告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屠红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别克轿车采取限制其转让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对被告屠红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别克轿车的转让。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胡君权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