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普青与施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青,施保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周普青,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10区73号。委托代理人:徐深国,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施保富,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普青与被告施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普青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普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普青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