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普青与施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青,施保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周普青,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10区73号。委托代理人:徐深国,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施保富,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普青与被告施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普青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普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普青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