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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9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潘洪涛、潘安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潘洪涛,潘安义,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95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潘孝清。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潘洪涛。被告:潘安义。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潘洪涛、潘安义、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