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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杭州××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有限公司,杭州××锅炉厂,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再字第1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四路南)。法定代表人:孙甲。委托代理人:孙乙。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锅炉厂。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慈溪市××有限公司因与杭州××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8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浙甬民抗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岑  丽  芬审 判 员 段  金  荣代理审判员 杨  丹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利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