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苗胜伟与袁家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胜伟,袁家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10号原告:苗胜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嘉兴市。被告:袁家志,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胜伟与被告袁家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苗胜伟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胡伯新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