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某甲、何某与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何某,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钟某甲。原告:何某。被告:钟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何某与被告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甲、何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甲、何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