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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国来与方渭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来,方渭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唐国来。被告:方渭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代表人:项竹青。委托代理人:徐晓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来诉被告方渭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来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来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