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阿菊与蒋国民、郑全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阿菊,蒋国民,郑全娟,蒋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倪阿菊。委托代理人:张治。被告:蒋国民。被告:郑全娟。被告:蒋贇。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阿菊诉被告蒋国民、郑全娟、蒋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倪阿菊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