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边B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边B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A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B某,男。上诉人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边B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边B某与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边B某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边B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确认边B某每月有两个周六加班,每周六加班8小时。因边B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向边B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边B某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边B某2007年工资清单未经边B某签名,而边B某对该工资清单亦不予确认,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边B某的主张,确认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支付边B某2007年1月至12月以及2008年9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6685.06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边B某加班工资26685.06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京×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