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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直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173号被执行人:董直武。被执行人董直武拖欠诉讼费一案,(2009)温泰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决定由董直武负担诉讼费4091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直武拒不缴纳,本院民二庭于2010年1月29日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董直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自觉履行缴纳诉讼费409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直武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支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直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查封了由董直武、严帆两人居住使用的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塘角人民银行职工联建房B1幢602室、9室(所有权号:01a011594)的房产,案外异议人郑秀华、严道西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截止2010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董直武对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462号案应缴纳的诉讼费4091元未予以缴纳。本院认为,除查明董直武与严帆居住使用的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塘角人民银行职工联建房B1幢602室、9室(所有权号:01a011594)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因由于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所有权,依法应审查后再处理,本案已无其他执行措施可采取,据此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或发现被执行人董直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