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思根与金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思根,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3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思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哲。周思根与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思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周思根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思根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思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