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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朱秀琴与朱国荣、郑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琴,朱国荣,郑娟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14号原告朱秀琴。委托代理人陈兰金。被告朱国荣。被告郑娟妹。原告朱秀琴为与被告朱国荣、郑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浩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兰金、被告朱国荣及其代理人张存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娟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琴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中被告朱国荣同原告是亲戚关系。2004年10月10日二被告以赴嘉兴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按8‰计算。2004年12月3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朱国荣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这两笔款由原告汇到被告郑娟妹妹妹郑旭娟户头上,口头约定月息按8‰计算。之后2006年9月13日二被告在杭州再购买市场摊位一个,急需资金,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将人民币100000元交被告朱国荣后,被告朱国荣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注明利息八厘。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仅偿还50000元,余额还欠120000元,至今未还本付息。现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国荣对原告诉称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郑娟妹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朱国荣的户籍证明一份和被告郑娟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证据3、欠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借款金额、约定利息的事实;证据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2份和中国银行交易传票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支付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郑娟妹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朱国荣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中被告朱国荣同原告朱秀琴系姐弟关系。2004年12月3日,被告朱国荣向原告朱秀琴借款20000元,被告朱国荣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这笔借款由原告汇到被告郑娟妹妹妹郑旭娟户头上。2006年9月13日,被告朱国荣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注明利息八厘,款交被告朱国荣后,被告朱国荣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所欠借款120000元,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朱秀琴与被告朱国荣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国荣理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朱秀琴关于20000元的借款双方口头月利率为8‰没有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朱国荣、郑娟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的债务,一般应按共同夫妻债务处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国荣、郑娟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秀琴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朱国荣、郑娟妹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