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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某某、季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与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季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季某某。被告: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原告季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某诉称:原告出生于1950年3月26日,于1985年到原义乌市蜜饯厂工作,从事质检和代销等工作。后义乌市蜜饯厂改为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原告也成为该公司的职工,一直工作至今。按我国职工离退休相关政策,原告到60周岁即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却以合同工员工登记表上登记的1957年9月26日出生为由,拒绝给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户籍问题应以管理户籍工作的公安机关确认的相关资料为准,而原告身份证上写明“出生1950年3月26日”。因此,被告拒绝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是与法律相违违背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省××蜜饯有限公司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并给原告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实际涉及原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问题,该资格问题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解决争议。因此,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并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陈樟良人员陪审员冯德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